
女工孙霞下班途中无端受伤索赔获胜
来源:工人日报
2008-7-4
本案提要
2006年12月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女工下班途中,被电信部门所属通讯电缆线意外坠落砸倒,继而被汽车撞伤,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就责任归属相互推诿,受害女工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受伤女工3万余元。
社会生活中,由于一些管理部门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路政部门对公路上的井盖被偷窃、损坏不及时更换,造成车辆损毁或交通事故;电力部门对坠落的电缆未及时修理造成他人触电;旅游部门在危险区域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游客伤残……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后果,除应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或领导追究法律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可就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手记
2006年12月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女工下班途中,被电信部门所属通讯电缆线意外坠落砸倒,继而被汽车撞伤,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就责任归属相互推诿,受害女工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受伤女工3万余元。
女工下班遭横祸
2006年7月25日晚10时,江苏海安县某服装公司女工孙霞下夜班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10时25分,当她途经某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门口时,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线突然坠落砸到她头上,孙霞连人带车跌倒在地,瞬间一辆同向而行的货车将倒在地上的孙霞撞伤。
江苏海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
事发后孙霞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硬膜下血肿、颅内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血肿、右肺损伤、右肩胛骨骨折……8月2日,交警大队对苏醒后的孙霞就事故进行调查。孙霞称:“事发当日突然从空中掉下什么东西砸在我头上,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
在此之前的7月26日,交警大队对肇事司机李忠进行询问,李忠称:“车辆经过事故地段时,我发现车右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突然从空中掉落下两根缆线正好砸到她身上,连人带车一齐跌倒,我来不及……”
2006年8月8日,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现场勘查图最终认定:孙霞行驶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电信公司所属的通讯电缆线刮倒,又与李忠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孙霞受伤,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忠和电信公司分别给付了孙霞1000元、2000元后,均以事故纯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为讨赔偿上公堂
2006年8月14日,孙霞无力支付住院费,委托律师将电信公司、货车车主李忠一并告上法院。
同日,孙霞申请法院对电信公司先予执行。次日,依孙霞的申请海安县人民法院对电信公司先予执行2万元,用于支付孙霞的住院费用。
2006年8月29日,孙霞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6543.36元。
2006年9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孙霞诉称,我被电信公司所属的通讯电缆线刮倒后,又遭同向行驶汽车碰撞,两个行为结合造成车损人伤的结果,两被告系共同侵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4092元;继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确定。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事故现场勘验图,原告受伤地点与我公司缆线固定电杆之间的距离长达104.3米,当时风速仅为2级,距地面7米高的电缆线不可能飘移到百米以外的地点再落下打在原告身上。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自己跌倒受伤与通讯电缆线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结果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李忠辩称:原告是被电信公司坠落的电缆线刮倒后与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的,我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异议,责任书已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故我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共同侵权
2006年12月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女工下班途中,被电信部门所属通讯电缆线意外坠落砸倒,继而被汽车撞伤,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就责任归属相互推诿,受害女工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受伤女工3万余元。
社会生活中,由于一些管理部门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路政部门对公路上的井盖被偷窃、损坏不及时更换,造成车辆损毁或交通事故;电力部门对坠落的电缆未及时修理造成他人触电;旅游部门在危险区域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游客伤残……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后果,除应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或领导追究法律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可就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手记
2006年12月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女工下班途中,被电信部门所属通讯电缆线意外坠落砸倒,继而被汽车撞伤,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就责任归属相互推诿,受害女工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电信部门和肇事司机共同赔偿受伤女工3万余元。
女工下班遭横祸
2006年7月25日晚10时,江苏海安县某服装公司女工孙霞下夜班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10时25分,当她途经某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门口时,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线突然坠落砸到她头上,孙霞连人带车跌倒在地,瞬间一辆同向而行的货车将倒在地上的孙霞撞伤。
江苏海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
事发后孙霞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硬膜下血肿、颅内骨折颅内积气、头皮血肿、右肺损伤、右肩胛骨骨折……8月2日,交警大队对苏醒后的孙霞就事故进行调查。孙霞称:“事发当日突然从空中掉下什么东西砸在我头上,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
在此之前的7月26日,交警大队对肇事司机李忠进行询问,李忠称:“车辆经过事故地段时,我发现车右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突然从空中掉落下两根缆线正好砸到她身上,连人带车一齐跌倒,我来不及……”
2006年8月8日,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现场勘查图最终认定:孙霞行驶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电信公司所属的通讯电缆线刮倒,又与李忠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孙霞受伤,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忠和电信公司分别给付了孙霞1000元、2000元后,均以事故纯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为讨赔偿上公堂
2006年8月14日,孙霞无力支付住院费,委托律师将电信公司、货车车主李忠一并告上法院。
同日,孙霞申请法院对电信公司先予执行。次日,依孙霞的申请海安县人民法院对电信公司先予执行2万元,用于支付孙霞的住院费用。
2006年8月29日,孙霞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6543.36元。
2006年9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孙霞诉称,我被电信公司所属的通讯电缆线刮倒后,又遭同向行驶汽车碰撞,两个行为结合造成车损人伤的结果,两被告系共同侵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4092元;继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确定。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事故现场勘验图,原告受伤地点与我公司缆线固定电杆之间的距离长达104.3米,当时风速仅为2级,距地面7米高的电缆线不可能飘移到百米以外的地点再落下打在原告身上。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自己跌倒受伤与通讯电缆线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结果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李忠辩称:原告是被电信公司坠落的电缆线刮倒后与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的,我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异议,责任书已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故我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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